search

配偶失蹤如何訴訟離婚

因配偶失蹤要求離婚是否合理

  婚姻當事人一方因配偶失蹤,生死不明,造成名存實亡的,婚姻當事人申請離婚的,應當由人民法院辦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受理。

  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的是男女雙方自願的離婚,一方當事人失蹤的,婚姻登記機關無法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屬於自願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配偶失蹤起訴離婚怎麼辦

  配偶失蹤可以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配偶失蹤如何訴訟離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

  1、法院受理後,透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則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離婚。

  2、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法院會判准予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配偶失蹤了想離婚怎麼辦

  配偶失蹤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這就是說,配偶失蹤 ...

訴訟離婚多久收到傳票

  一般起訴離婚在法院立案後五天之內收到傳票,法律一般會在立案後的五天內,將傳票、送達回證與起訴書副本等材料一起發出給被告,然後被告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 ...

申請訴訟離婚需要多久才可以離

  一般來說離婚糾紛少則三個月,多則六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 ...

訴訟離婚的定義究竟是什麼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係的一項離婚制度。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

訴訟離婚是怎麼一回事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訴訟離婚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透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

訴訟離婚房產價值確認有哪些方法

  訴訟離婚房產價值確認的方法有:協商確定、評估確定、競價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