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
1、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
2、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3、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詢問題;
4、先與病人家屬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進行起訴處理,由法院進行判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是:
1、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
2、組織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展開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3、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具體研究,查詢問題;
4、先與病人家屬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進行起訴處理,由法院進行判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瞭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彙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起訴流程:
1、案由的選擇
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2、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係;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後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係;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就診資料:
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公信證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