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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抗辯權是什麼

重大誤解抗辯權是什麼

  重大誤解抗辯權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時享有的權利,此時,受有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憑藉這一理由撤銷已經生效的合同條款,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永久抗辯權的原因是什麼

  欺詐永久抗辯權的原因是:

  1、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債權人過錯

  《合同法》第58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已過時效期限

  《合同法》在第129條還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作出了特別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民事法律中有“協議免責”一說,它是指受害人和責任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一致,同意免除責任人的責任。協議免責有事先免責和事後免責。相比侵權責任法而言,在《合同法》中,免責條款更受關注。

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順序履行抗辯要件有什麼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

不安抗辯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體內容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 ...

先訴抗辯的法律保障是什麼

  先訴抗辯權的法律保障具體如下: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2、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 ...

重大誤解怎麼認定

  重大誤解,合同必須是成立且合法有效的。誤解必須是重大,主要是指行為人表達出來的意思與其真實意願存在著重大差別,並且極大的影響了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

債務人有不安抗辯嗎怎麼用

  債務人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

保證人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

  保證人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權利,放棄自己的權利是自己的選擇,當保證人主動履行保證債務的時候,是可以自動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條,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 ...

放棄先訴抗辯的後果是怎麼樣的

  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可能會導致債權人會直接對保證人提出債務償還的請求。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