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抗辯權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時享有的權利,此時,受有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憑藉這一理由撤銷已經生效的合同條款,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抗辯權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時享有的權利,此時,受有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憑藉這一理由撤銷已經生效的合同條款,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欺詐永久抗辯權的原因是:
1、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債權人過錯
《合同法》第58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已過時效期限
《合同法》在第129條還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作出了特別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4、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民事法律中有“協議免責”一說,它是指受害人和責任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協商一致,同意免除責任人的責任。協議免責有事先免責和事後免責。相比侵權責任法而言,在《合同法》中,免責條款更受關注。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