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所有的付出都會讓我們成為更好的人。你現在的努力和準備,都是沉澱和積累,它們將在某個特殊的時間點,助你爆發出強大的力量。總有一天,你的努力,會為你證明自己。
2、我們每一個個體都是獨特的,我們是自己的主人,我們的人生由我們自己掌握。我們要珍惜每一個遇到的人,珍惜每一段緣分。
3、努力的意義大約就是:不要當困難找上你時,除去淚水,一貧如洗,不要當孩子需要時,除去羞愧,一文不名;不要當自己回顧過去時,除去蹉跎,一無所有。
4、老年時最大的安慰莫過於意識到,已把全部青春的力量獻給了永不衰老的事業。
5、做一件事情而名譽掃地,做一件事情而往地獄裡墜落,做一件事情而破壞了自己的事業,這一件事情就不應該做。
6、人生處處有風景,何不適時停一停。不求山巔觀日月,只因峰外還有峰。馳騁職場何足道,困難只當一陣風。只要我輩肯努力,待得來日定成功!
7、理想是需要的,是我們前進的方向。現實有理想的指導才有前途;反過來,也必須從現實的努力奮鬥中才能實現理想。
8、一生能有幾次搏,團結一心齊協作,似乎看到閃光點,它離我們並不遠,用力伸手觸一觸,勝利就在一瞬間,把握機會!努力拼搏!我們就是贏家!
9、在陌生的環境,由於這種敢於一躍而下的人較別人果斷,比別人快,較別人敢於冒險,因此,能把握更多的機會,所以往往是成功者。
10、人生是船,不斷的積蓄力量,不斷的發掘潛力,不斷的奔向前方,不斷的締造精彩。人生之船,劈波斬浪,定能抵達成功之岸!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