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簡訊、微信等電子證據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使用,但是訴訟活動中一般要具備以下三個特性才能作為證據:
第一、客觀真實性,對於電子證據為了保證真實性,一般對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需要到公證處進行電子證據的保全,才能被認定。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該錄音錄影等電子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證據的合法性,這些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在非私人場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單純僅有錄音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很難被司法機關採信,因為錄音證據非常容易被剪輯修改而無法真實反應其本來面貌,建議還應該儘可能多的收集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以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注意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否則只有電話錄音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有不被法院採信的風險。
錄音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偷著錄音取得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該錄音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屬於無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 ...
交通事故中私了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錄音不能做任何的後期和剪輯。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交通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及語言和圖文傳遞的行業,包括運輸和郵電兩個方面,在國民經濟中屬於第三產業。運輸有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 ...
1、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
2、微信聊天記 ...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資料,屬於證據型別的一種。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資料為法定的證據型別。
《民事訴訟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 ...
根據法律規定試聽資料是能夠作為法庭證據的,因此錄音是能夠作為法庭證據,但是成為證據的不一定能有證明力,證明力是一種結果和作用,錄音證據必須要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才能夠有證明力。錄音材料的來源不能夠是綁架或者是脅迫對方陳述的,只要在錄音期間沒有違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話就是合法的,而且錄音證據應當是真實 ...
釘釘申請辭職不算書面證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但有以下限制:錄音儘量儲存原始載體、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錄音儘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