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
2、錄音器材:儘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裝置。
3、取證前的準備工作: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
4、談話方式: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物件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5、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的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解釋為兩種: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訴訟實體內容)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還有申請再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等。因為不依職權調查收集,民事訴訟程式無法推進。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認可的證據形式,合法的錄音資料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呈現在法庭之上。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的條件是:
1、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2、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3、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於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4、有其他證據佐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證據的認定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應該提供原始載體,錄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儘量清晰、準確,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不涉及有效期的問題,只要取得途徑合法即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
作為證據,特別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剪輯的,應保留證據的真實和完整性。要保留原始錄音和原始儲存介質備查或鑑定,千萬不要破壞原始資料,最好是不要自已剪,否則法庭上會有諸多質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 ...
委託調查公司vs自己取證一般權利持有人對本領域的知識研究是理解非常深入,堪稱專家,但在遇到被侵權的時候,對取證的方向、範圍、細節、手段等就難很好的把握,往往明明能勝訴的案件最後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委託具有專業背景及成熟打假經驗的調查公司往往是最為有效且經濟的途徑,一般調查公司皆擁有一支具有豐富法律知識的調 ...
1、法院錄音證據書寫如實反映錄音內容即可,無固定格式。
2、由於照片、錄音、錄影、攝像等視聽資料具有可剪裁、可編輯的特性,因而也就具有可偽造、可篡改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此類證據不可以單獨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或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只有與其他相應的證據結合形成合乎邏輯的證明體系,才可以作 ...
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須是真實客觀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是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 ...
1、證據不涉及有效期的問題。只要不是用違法手段取得的(例如竊聽、竊照等間諜手段獲取)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2、證據只要證明案件的客觀事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只要還存在不管多久都不會無效。
3、無效的證據可能在證據的合法性上存在問題,比如不是真實的,取得的程式不合法,與案件不具 ...
1、最基礎的,就是要讓你的吉它處於良好的演奏狀態,換一套新弦並調整到正確的音高。因為新琴絃所帶來的原始聲音的光澤和質感是無法在後期來填補的,不過剛換的琴絃是很容易跑音的,所以你要拉一拉琴絃,然後反覆的校對音準。如果你更換了琴絃的品牌或粗度,那麼你還需要調整一下八度。
2、電腦主機以及裝置的變壓器之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