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劃撥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國有劃撥土地轉成國有出讓的時候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有關部門需要評估地價,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請教專業人士,土地出讓金費用會隨著地塊和房價的上升而增加,還是固定不變按當初取得地價的成本而估價的,土地出讓金費用會隨著地塊和房價的上升而增加,繳納的標準是以繳納的時間為時間點,以現在的水平繳納,在評估報告中他有個估價時間,是以估價時間的標準繳納。
關於國有劃撥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國有劃撥土地轉成國有出讓的時候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有關部門需要評估地價,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請教專業人士,土地出讓金費用會隨著地塊和房價的上升而增加,還是固定不變按當初取得地價的成本而估價的,土地出讓金費用會隨著地塊和房價的上升而增加,繳納的標準是以繳納的時間為時間點,以現在的水平繳納,在評估報告中他有個估價時間,是以估價時間的標準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 加強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最佳化國有土地資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2、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4、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依法對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5、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