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債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他人有理由相信借款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對夫債就負有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不因夫或妻一方的死亡而消滅,生存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只有妻有證據證明借款人與夫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約定為夫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的,妻對夫債不承擔責任,僅以夫妻共同財產中夫所擁有的份額清償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如果夫債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他人有理由相信借款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對夫債就負有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不因夫或妻一方的死亡而消滅,生存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只有妻有證據證明借款人與夫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約定為夫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的,妻對夫債不承擔責任,僅以夫妻共同財產中夫所擁有的份額清償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一、父債子還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子女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那麼這些遺產要先用來還債。
二、負債妻還要分情況的。
1、如果債務是用於家庭生活,那麼悽應該還債。
2、如果是夫個人債務,那麼妻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還債。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