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試崗期就是試用期,即在某個工作崗位先試著工作一段時間,以考察是否適合這一崗位。
工作試崗期從法律概念上來說:“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個用人單位與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這裡的“試用崗”只是單位為了考核員工是否合適晉升而留出來的一個期限,這個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
工作試崗期從企業和員工約束性來講:“試用期”是企業和員工相互之間的一個選擇期間,即使企業解退員工也不需要負補償金,但是在”試崗期”企業解除員工是需要付補償金的。
工作試崗期從結果導向性
試用期是指在某個工作崗位先試著工作一段時間,以考察是否適合這一崗位。“試用期”是企業和員工相互之間的一個選擇期間,即使企業解退員工也不需要負補償金,但是在”試崗期”企業解除員工是需要付補償金的。
“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個用人單位與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試用崗”只是單位為了考核員工是否合適晉升而留出來的一個期限,這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
不合法。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是提供了勞動服務的,勞動者就能獲得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應該按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工資。
試崗期沒有工資不合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試崗期是指在某個工作崗位先試著工作一段時間,以考察是否適合這一崗位,意思是試崗這段時間不採取考核,來衡量與評定員工完成崗位職責任務的能力與效果,不扣工資、不扣績效。試崗期間只要工作,即使一天用工單位也必須給應付的工資。只要和企業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企業就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管是不是試用期,不管企業的性 ...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試崗,也即試用,試用期應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的,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給勞動者發放工資,試崗不發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按照下列思路回答職業空白期:
1、確認應聘者的優勢,這些優勢正好滿足當前應聘的崗位,比如在空白期裡應聘者參加了一次與應聘職位有關的培訓;
2、明確應聘者已經有了思想準備和具體方法措施,比如這三年時間應聘者在照顧孩子,那麼應聘者應該有孩子和工作的平衡方案;
3、從另一方面說明,這段職業空白對應聘 ...
1、批評孩子切莫傷害自尊心。
明智的家長應懂得如何熟練地運用批評藝術:
(1)分清場合和措辭。當著親友或孩子的同伴批評孩子,孩子會感到難堪和不滿,也聽不進家長的批評。
(2)批評措辭要適當,切忌“你簡直不可救藥”、“你怎麼不如某某學習好”、“你真笨”等傷害孩子自尊心的話語。
(3)對事不對 ...
房地產強銷期工作流程:
第一階段:初步考察
第二階段:簽署工作協議
第三階段:實地調研
一、市場環境調查分析
城市規劃、城市經濟特點、旅遊特色、城市人口、旅遊季節、年均旅遊人口數量、城市消費水平、政治法律環境、房地產、酒店業和旅遊業的詳細考察。
二、區域條件調查分析
專案所在地 ...
1、由於試用期是用人單位用來考核員工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的重要期間,而且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成本較小。因此,儘管試用期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絕大部分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然而,員工被調整工作崗位能否重新約定試用期,員工離職後又回到原公司工作能否再行約定試用期等問題由於在《勞動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