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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待崗勞動合同法中有什麼規定

關於待崗勞動合同法中有什麼規定

  “待崗”是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員工處於等待恢復生產後上崗的意思。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待崗是指職工在與單位保持勞動關係的前提下,離開原崗位,並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職工待崗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因此,單位提出待崗的,關於職工待崗期間的待遇問題,《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休假相關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休假相關規定有: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法律依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51條規定的內容有,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影響哪些

  勞動合同法影響有:   1、企業知情權在法律上確立,有利於企業控制員工入職風險;   2、放寬了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要求,有利於企業依法操作;   3、服務期設定條件大大放寬,有利於企業降低員工培訓的風險;   4、商業秘密保護納入法制軌道,有利於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

侵犯肖像權刑法規定

  侵犯肖像權刑法中沒有規定,侵犯肖像權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造成的影響,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 ...

勞動合同違約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中有違約金合法,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違約金的規定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 ...

勞動合同法最長試用期為多久

  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 ...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怎麼規定

  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是:   1、試用期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 ...

勞動合同法停職待崗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停職待崗的規定是,待崗不同於解除合同,待崗期間員工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待崗期間單位應發放最低生活費,仍然要為員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