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變相辭退的規定,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待遇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公司想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是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才行,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不過在一種情況下,公司是可以透過調整崗位來降低員工的工資的,那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原來崗位的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上沒有變相辭退的規定,公司單方面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待遇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公司想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是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才行,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不過在一種情況下,公司是可以透過調整崗位來降低員工的工資的,那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原來崗位的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的約定,在降工資之前,應該與勞動者協商,並修改“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用人單位單方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降工資因為本身在勞動合同法裡沒有詳細的明文規定,如果沒有任何法定的的原因,給而員工降工資,當然是違法的,違法了合同的規定,因為當初在訂立合同時,合同裡明確規定了員工的工資。
調換崗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就不屬於變相辭退:
1、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必須是符合公司發展的,而且要經過員工的同意;
2、調崗必須不是為了懲罰和侮辱該員工;
3、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相持平或有所上升;
4、調崗必須符合員工的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不得隨意安排不適合的員工;
5、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用人單位必須進行舉證,然後再安排合適崗位;否則不排除變相辭退的可能。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