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稅法的規定,簽訂陰陽合同逃逸稅務查處的,當事人應該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務,補交偷逃的稅款。
1、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3、按照規定採取郵寄、資料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申報、報送事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資料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依據我國相關稅法的規定,簽訂陰陽合同逃逸稅務查處的,當事人應該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務,補交偷逃的稅款。
1、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3、按照規定採取郵寄、資料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申報、報送事項。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資料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使用"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