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隱私權屬於人格權是基本權利。
《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採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隱私權屬於人格權是基本權利。
《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採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信用、隱私等權利。
侵犯隱私權達到法定條件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環境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環境權的概念和特徵公民環境權,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適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公民作為環境權的主體,可以是單獨的概念,即自然人的環境權,也可以是集合概念,即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環境權。
環境權是伴隨著人類環境危機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權利概念或社會主張,是道義權利、應有權利的法定化;是集體權利和個體權利之匯合,是權利和義務的高度統一,是一種新型法權。環境權作為首義權利、習慣權利,是人類社會的產物。
環境權是環境法律權利和環境法律義務的高度統一。在環境社會關係中,每個環境權主體在享受和利用環境的同時,也承擔了不對其他主體所享受和利用環境造成損害的義務。
而且,當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適宜環境的同時,也承擔了不對後代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構成危害的義務。正是基於環境權的這一特徵,法律在確認環境權的同時,也都相應地規定了環境法律關係主體保護環境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