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開發商是無權徵收集體土地的,只能由國家徵收後變成國有土地,再由政府出讓給開發商,變成住宅用地後,使用權為七十年。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開發商是無權徵收集體土地的,只能由國家徵收後變成國有土地,再由政府出讓給開發商,變成住宅用地後,使用權為七十年。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集體土地的租賃期限是,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租賃期限的部分,是無效的。但是承租人可以提出續租的請求,續租的最長期限也是不能超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交房後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可以分3種不同的情況:
(1)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期限內辦理房產證。
(2)購房合同沒有約定的,開發商要在滿足交房條件的90天內給你辦好房產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