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撫養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權,但是,具體探望的天數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不撫養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權,但是,具體探望的天數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行使探望權必須遵循的原則:
1、自動取得原則。自動取得原則即探望權不是產生於父母之間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
2、主體特定原則。主體特定原則即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3、協議優先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確定為“協議優先”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中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行使監護權的,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代替自己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撫養義務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張探望權的,予以支援。
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情況下,祖父母實際履行了對未成年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應當相應地享有相當於未成年人父母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