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還處於嬰幼兒期的,儘量減少留宿探望;孩子十週歲以上的,在探望權的行使安排上應儘量地聽取其意見;探望時間不能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孩子還處於嬰幼兒期的,儘量減少留宿探望;孩子十週歲以上的,在探望權的行使安排上應儘量地聽取其意見;探望時間不能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行使探望權必須遵循的原則:
1、自動取得原則。自動取得原則即探望權不是產生於父母之間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
2、主體特定原則。主體特定原則即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3、協議優先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確定為“協議優先”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時夫妻債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製,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基於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