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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探望權應該如何安排

離婚時探望權應該如何安排

  孩子還處於嬰幼兒期的,儘量減少留宿探望;孩子十週歲以上的,在探望權的行使安排上應儘量地聽取其意見;探望時間不能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行使探望權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行使探望權必須遵循的原則:

  1、自動取得原則。自動取得原則即探望權不是產生於父母之間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

  2、主體特定原則。主體特定原則即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3、協議優先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確定為“協議優先”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時夫妻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離婚時夫妻債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權利,除非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另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能夠證明夫妻約定分別所有財產製,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基於合法依據向另一方追償。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共同債務應該由誰來清償

  離婚時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債務,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離婚探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探視權是指基於血親或擬製血親關係的父母在婚姻關係解除後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沒有財產內容的一種探視、看望行為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 ...

離婚哪方可以主張公房承租

  對於夫妻離婚對於房產的分割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況下的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 ...

離婚一方生活困難應該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後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2、一方生活困難是:   ①、沒有住房;    ...

離婚應該如何處理債務問題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債務,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配偶離婚時不承擔此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 ...

離婚後孩子的探望如何行使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 ...

離婚一方行使探望幾天

  離婚後,不撫養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權,但是,具體探望的天數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