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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應該如何處理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應該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後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2、一方生活困難是:

  ①、沒有住房;

  ②、失去勞動能力;

  ③、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3、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4、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怎麼辦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2、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經濟困難怎麼幫

  (1)可以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這種形式的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可以給予金錢幫助。這種金錢幫助可以是一次性給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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