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一方偽造債務的處理方法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離婚時一方欠下的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後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2、一方生活困難是:
①、沒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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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 ...
(1)可以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這種形式的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可以給予金錢幫助。這種金錢幫助可以是一次性給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 ...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2、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 ...
夫妻協議離婚,即使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歸還,但是由於這種條款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還有逃避債務之嫌,通常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向任何一方索要債權,該協議只針對其夫妻間有效,如果不應承擔債務的一方替另一方償還了債務,可依據該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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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共同財產的房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屬於一方財產的房產歸一方所有不參與分割;屬於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承擔,屬於一方債務的,配偶不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 ...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男方是被告,而且經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是會缺席判決的。如果男方是原告,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是會按撤訴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