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而起訴的,法院審理期限根據審理程式的不同,有不同的審理期限:若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審限一般是六個月;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則審限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因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而起訴的,法院審理期限根據審理程式的不同,有不同的審理期限:若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審限一般是六個月;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則審限是三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訴訟,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訴訟。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可以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起訴訟的程式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首先,離婚協議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
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外一方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仍然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