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憑離婚協議、身份證、戶口本以及離婚證,到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維護自身的權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離婚後一方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可憑離婚協議、身份證、戶口本以及離婚證,到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進行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維護自身的權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於人身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沒有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協議離婚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以離婚協議書作為證據材料。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調解,以及仲裁機關做出的裁決,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等中的財產部分可以被強制執行外,其他文書在未經有權部門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當事人不能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由於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僅對離婚協議書進行了形式上的審查,故其在未經法院依法確認其效力之前,都不能認為離婚協議合法、有效。最後,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