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他不僅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發生爭議後,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後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他不僅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發生爭議後,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後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是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等問題協商一致簽署的。所以,只要雙方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並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可以,婚姻登記機關會長期儲存婚姻登記檔案。
2、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3、《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4、《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5、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