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方不出庭法院可以判決缺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對方不出庭法院可以判決缺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起訴離婚,而對方不出庭的,法院傳票傳喚後,仍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決。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義的以外,仍應當出庭應訴。如果確實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而被告不出席的,經過法院傳票傳喚,仍然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訴訟代理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審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代理人簽名。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子女的撫育義務、且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拒不到庭和拘傳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