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後仍可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後發現對方有對夫妻共有財產轉移、隱瞞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請求重新分配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協議離婚後發現隱瞞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其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夫妻二人離婚後奶奶沒有探視權。《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專,其他人不享有此項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
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1、調解,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
2、仲裁,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依法作出裁決;
3、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離婚房產糾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 ...
1、首先找賣家協商解決辦法。因為賣家也不容易,所以如果還沒有評價,先找賣家商量一下,看看他們的態度,如果可以補發最好。
2、如果不行,就給賣家差評,為了不影響店鋪評分,賣家會主動找你,並且給出最合理的解決辦法。
3、退貨。如果已經確認收貨了,而且已經給出評價了,那麼我們要直接退貨,因為質量問題,退 ...
雙方離婚後不可以分孩子的財產,只能分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
1、可以由夫妻倆在離婚時把住房分割細則寫入離婚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一式三份,離婚雙方當事人各自持有一份,在民政部門備案一份。
2、離婚後如果還清貸款,取得了住房產權,可以由離婚雙方當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戶口本,房產證,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辦理析產過戶手續,重新辦理只有一方當事人名字 ...
原有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但註明已經失效。辦理離婚手續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把雙方當事人結婚證上蓋上專門戳記,註明結婚證作廢,已經領取離婚證,再把雙方結婚證發還給當事人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 ...
結婚戒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屬於給予對方的贈予行為,是不可撤銷的,屬於對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