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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條件有: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財產和相關款項的;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3、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後撫養權再次爭奪條件有哪些

  離婚後撫養權再次爭奪條件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房產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離婚提起財產訴訟的條件哪些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 ...

債務糾紛起訴條件哪些

  債務糾紛起訴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離婚財產糾紛在怎麼進行處理

  假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1、辦理假離婚後,夫妻雙方未同居的。此種情況下,發生財產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首先,辦理了離婚登記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已經生效,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的,離婚協議生效後財產是無法請求重新分割的。   2、辦理假離婚後,夫妻雙方依舊生活在一起,同居的。辦理假離婚後,同上面的 ...

夫妻財產約定的條件哪些

  有下列條件:   1、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當事人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約定的內容是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等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並且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 ...

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條件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條件有: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 ...

離婚訴訟自動撤訴的條件哪些

  離婚訴訟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法律依據】   根據 ...

離婚財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