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不對房產進行分配,只要雙方達成意思一致,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則是有效的。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雙方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不對房產進行分配,只要雙方達成意思一致,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則是有效的。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買賣雙方經過要約、承諾後,對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如房價、交款時間等達成了合意,該房屋買賣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一般來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房屋買賣而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有第三十五條作了如下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從中可知,該法並沒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進一步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因此,買賣房屋合同自成立時起,已經生效,雖未辦過戶登記手續,但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有效的,農村房子不過戶協議也是有效的,是否能夠過戶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只要房屋買賣協議符合規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協議即為有效。如果無法過戶,可以要求賣方依照約定履行合同,否則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民典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