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而在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上,只要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並不禁止離婚父母協商輪流撫養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即“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由此可知,離婚時,在處理孩子撫養的問題上,只要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孩子。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是可以准許的。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離婚時女方不具備撫養條件孩子可以歸男方撫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雙方輪流撫養孩子的,則雙方都是有孩子的撫養權的。輪流撫養子女,是指法院准予離婚的夫妻,離婚後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相互間不再給付撫育費,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筆開支,由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平均分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 ...
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是以子女成年為限的,但如果子女成年後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如殘疾、在學校讀書、患有精神疾病等,要繼續給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 ...
離婚時能協商約定小孩輪流撫養,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案件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輪流撫養只能由雙方協商確定,輪流撫養的行使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方式進行,除此之外的撫養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 ...
離婚後雙方想要共同撫養子女,可以在離婚協議上寫清:離婚後孩子由雙方共同撫養,孩子暫放於男方或女方一起生活。同時另一方根據標準支付孩子的贍養費,定期前往探望,陪伴孩子參加課外親子活動等來維繫親子關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 ...
雙方離婚時,關於房產的分割,與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沒有關係的,應該區別對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 ...
不管夫妻倆是否離婚,父母對孩子都有法定的撫養和監護義務,必須履行。
如父母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訴維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 ...
夫妻協議離婚,即使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歸還,但是由於這種條款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還有逃避債務之嫌,通常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向任何一方索要債權,該協議只針對其夫妻間有效,如果不應承擔債務的一方替另一方償還了債務,可依據該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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