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權利改孩子的姓名,但需要雙方都同意。一般而言,子女的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離婚之後,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離婚有權利改孩子的姓名,但需要雙方都同意。一般而言,子女的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離婚之後,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監護的範圍內適當限制兒女人身自由,但是不可以限制基本的人身自由,比如禁止孩子出門、不讓孩子吃飯、禁止孩子玩耍等,都屬於過度限制孩子的自由;
但作為孩子,應理解父母在適當範圍對自己的限制,因為父母對自己的限制也是為了孩子不受傷害或者對孩子有好處,父母可以限制孩子的不合法行為、不合理行為等。
1、首先這套房產權在誰名下,有共有產權證書嗎?如果你弟弟和弟媳度離婚的話,你弟弟他們只有權利處理那50%,如果他們倆要分割的話,你弟媳婦只有25%,還的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了,需要他們自己協商的。
2、像這種情況其實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產產權權屬有無關係的問題。
目前,《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大部分家庭財產都是這種情況,在司法操作審判實踐中,有些地方的法院會認為只要是房產證在婚後下達的,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
但我們認為這種操作顯失公平,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產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就應當是婚後財產。
畢竟,婚前一方已透過銀行將所有房款付清,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後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
所以,這類情形原則上也應將房產視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對此類糾紛,大部分法院司法實踐中遵循的也是這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