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終審。二審對婚姻關係的判決不服的不能申請再審或申請檢察院抗訴。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審是終審。二審對婚姻關係的判決不服的不能申請再審或申請檢察院抗訴。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離婚案二審,如果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撫養權一般是不會改判的,但是如果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則是可以改判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都應當先行調解,拒絕調解的後果有可能就是法院會判決不予離婚。
調解不能久調不決,對於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判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判決准予離婚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