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不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離婚登記機關備案的,應為有效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自願簽訂的離婚協議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之後便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並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並且必須執行。
2、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 ...
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是以誰寫的來認定,自己寫的離婚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當具體區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全自願的前提條件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從簽字之日起成立;但是,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 ...
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於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 ...
離婚協議書需要包括以下事項:夫妻雙方的個人資訊;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你們之間其他需要協商的事項。然後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蓋章,在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後,離婚協議書立即成立,成立後就馬上生效。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 ...
離婚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之後才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 ...
離婚協議應當具體區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表達自己真實意思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從簽字之日起成立;但是,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 ...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在辦完離婚手續後才會生效。如果已經簽訂好離婚協議,在沒辦離婚手續前,如果一方反悔,就不會發生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按離婚協議書確定判決書內容,可能判離婚,也可能不準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那麼離婚後的一年內,另一方可要求法院撤銷財產分割的約定,重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