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好律師網參考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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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年假沒休完的處理方法:
1、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百分之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由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3、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進行折算;
4、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除以365天,乘以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減去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簽了合同沒交保險是否算應屆生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在畢業的當年屬於應屆,如果不在畢業的當年就不屬於應屆,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