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資料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採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以電子資料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採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以電子資料簽訂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具體是:
(1)電子資料作為電子商務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具有與書面檔案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僅因其不是採用傳統書面檔案的形式而加以歧視。
(2)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資料,在具備必要的技術保障下,符合傳統法律中書面簽名與書面原件的要求,起到與"經簽署的文書"和"經簽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電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並且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一種,更肯定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並不是任何電子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合同才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簽訂方式不同,舉證的複雜程度和證明力也就不同。
《電子簽名法》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簽名需要滿足電子簽名資料為簽名人專有、為簽名人控制且自生成起未被篡改等條件,而且法律對電子合同的儲存及原件形式都有要求。
自己簽訂的電子合同證明力低,而且需要自己證明簽名的真實性及未被篡改,舉證複雜。所以建議選擇“電子締約安全保障平臺”這樣的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在這個平臺上籤訂的電子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它使用了電子簽名加密技術,一旦簽名就不能再更改,並且簽訂後儲存於安全雲端儲存系統中,將證據固化,有糾紛時舉證便捷。
而且因為是第三方服務商,所以其提供的證據證明力很高,法官容易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