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可以實行股權激勵。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非上市公司可以實行股權激勵。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小公司實行股權激勵的方式有:
一、期權、期股模式:
期權、期股模式的表現形式包括股票期權、期股及業績股票,比較適合網際網路、初創期、科技型的企業。
二、虛擬股:
虛擬股,其表現形式包括分紅權虛擬股、增值權虛擬股、乾股等。這種模式比較適用於餐飲連鎖、零售連鎖以及貿易型的企業。
【法律依據】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物件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物件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子公司員工可以股權激勵。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所以他有自己的獨立的法人資格,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當然可以進行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