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