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應預繳企業所得稅=實際利潤額×適用稅率-本年以前季度實際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提取,季度交納、全年清算匯繳的辦法;所謂預交,就是按照累計利潤總額乘以稅率減去以前已交稅金,就是需要預交的數額,這個數額不是最後的實際數,透過清算匯繳的納稅調整,全年還要通算。
預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應預繳企業所得稅=實際利潤額×適用稅率-本年以前季度實際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提取,季度交納、全年清算匯繳的辦法;所謂預交,就是按照累計利潤總額乘以稅率減去以前已交稅金,就是需要預交的數額,這個數額不是最後的實際數,透過清算匯繳的納稅調整,全年還要通算。
預扣預繳方法是一種預先計算扣繳稅款的方法,具體是根據個人全年取得的總綜合所得收入、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專案金額,計算其應納稅款。對日常多預繳的稅款,年度終了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申報、申請退稅,稅務機關將及時、足額退還。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計算公式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扣預繳稅額。
對於跨地區經營,應當按照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專案經理部(包括與專案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彙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檔案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0年4月19號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了國稅發[2008]28號、國稅函[2009]2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國稅函[2010]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地對於建築行業的實際徵管狀況,釋出了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