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一百四十五條。
食品安全法(2015)共有十章: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第五章 食品檢驗;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第八章 監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釋出,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共一百四十五條。
食品安全法(2015)共有十章: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第五章 食品檢驗;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第八章 監督管理;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釋出,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4、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5、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6、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對於不符合食品質量案情標準的水果,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生產法》第148條第2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