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加班工資算3天,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其中1-3日為法定節假日,4-7日為週末調休。
法定節假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國慶節加班工資算3天,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其中1-3日為法定節假日,4-7日為週末調休。
法定節假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2020年五一算幾天加班工資 2020年五一5天加班費怎麼算
2020年五一勞動節放假安排:5月1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即五一小長假期間,5月1日當天加班按三倍工資算,5月2日-5日加班按二倍工資算。
2020年哪幾天是三倍工資
2020年元旦:2020年1月1日,星期三
2020年春節: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
2020年清明:2020年4月4日,星期六
2020年勞動節:2020年5月1日,星期五
2020年端午節時間:2020年6月25日,星期四
2020年中秋國慶時間:2019年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總計有10天的法定假期是3倍工資。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國際勞動節介紹
國際勞動節又稱“五一國際勞動節”、“國際示威遊行日”(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或者May Day),是世界上80多個國家的全國性節日。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勞動人民共同擁有的節日。1889年7月,由恩格斯領導的第二國際在巴黎舉行代表大會。會議透過決議,規定1890年5月1日國際勞動者舉行遊行,並決定把5月1日這一天定為國際勞動節。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49年12月作出決定,將5月1日確定為勞動節。 1989年後,國務院基本上每5年表彰一次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每次表彰3000人左右。
世界各地勞動節活動
世界各國一般都會舉行相應的慶祝活動。不過,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將5月1日定為勞動節,那些同過“五一”的國家,具體的慶祝方式和習慣也大不相同。
俄羅斯:遊行、集會、娛樂一個都不少,自國際上設立勞動節以來,俄羅斯一直重視這個特別的節日。“五一”這天,俄羅斯全國放假,並舉行各種慶祝活動及群眾性遊行。
義大利:不慶祝,不放假。
英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將“五一”確定為勞動節,不少國家都放假一天,還有的國家則根據情況將公共假期放在5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不過,和世界大多數國家不太一樣的是,義大利儘管承認“五一”國際勞動節,政府也表示尊重勞工,但一般人並不舉行專門的慶祝活動,也沒有全國性的“五一”假期。
2020國慶中秋放假幾天三薪 2020年中秋國慶同一天法定假日怎麼算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訊息:
10月1日至4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10月5日至8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於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在10月1日至8日期間,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資計發方式處理。
計算方法為: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10月1日-4日);
公休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5日-8日)。
關於加班費的具體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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