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僅有一方簽字的協議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予以判斷。
雖然法律要求具有書面形式,而當事人之間並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且對方接收的,認為合同成立。
那麼該情形可以類比適用於只有一方簽字的情形,如果只有一方簽字,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且對方接收的,同樣認為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對於僅有一方簽字的協議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予以判斷。
雖然法律要求具有書面形式,而當事人之間並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且對方接收的,認為合同成立。
那麼該情形可以類比適用於只有一方簽字的情形,如果只有一方簽字,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且對方接收的,同樣認為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只有簽字沒有公證的協議有效,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公證只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證明,有沒有這樣的證明與合同本身的有效性無因果關係,就是說沒有公證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為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只要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則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去公證。
雙方簽字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協議是否符合合同生效實質要件,如果符合的則借款協議有效;反之借款協議則無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