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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要孩子撫養權嗎

一般離婚要孩子撫養權嗎

  離婚是可以要孩子撫養權,也可以不要,需要根據自己的意意來決定是否要孩子的撫養權。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一方執意離婚能要孩子撫養權嗎

  不一定。關於撫養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出軌的女方可以要孩子撫養權嗎

  出軌的女方是可以要孩子撫養權的。法律並沒有規定一方出軌對撫養權的影響。撫養權的歸屬雙方先協商而定,協商不了的,可以上訴法院。法院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情況,生活條件、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全方位的考慮,會以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為前提。如果孩子在兩歲以內的,一般是由女方撫養,具體還是要根據雙方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時雙方都孩子撫養權怎麼辦

  離婚時雙方都要孩子撫養權依據以下規定確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第三條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

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情形有: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

離婚後還可以起訴孩子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可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 ...

離婚了想孩子撫養權有哪些辦法

  離婚了想要孩子撫養權的辦法有:   1、突出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   2、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環境等人文方面優勢;   3、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孩子陪伴;   4、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   5、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 ...

農村房屋離婚贈與孩子可以

  可以的。   夫妻離婚將房子贈與子女的,不需要公證。只需要雙方簽訂一份贈與協議書,約定將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   但是,由於我國物權法規定,房子贈與的,沒有過戶的,房子還屬於原產權人。因此,離婚房子贈與子女的還需要過戶,才是真正的贈與。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145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

未婚生子能爭取孩子撫養權

  非婚生子女,等同婚生子女。如果對於孩子的撫養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建議以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孩子的撫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

夫妻雙方離婚財產公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只要雙方出於真實意思表示,可以協商達成財產分割協議,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過的協議可以作為調解機構及審理機構最直接的工作依據,從而起到雙重保障的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