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三個人合夥做生意的話,對於股權的分配就顯得尤為重要。一般情況而言,進行合夥的話可以採用實物出資,也可以採用技術出資還可以採用金錢出資。股權一般為百分百,三個人的話,可以採用30%,30%和40%的方式進行分配。或者採用33%,333%和34%的方式進行分配。必須要一個人作為管理者。
《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如果是三個人合夥做生意的話,對於股權的分配就顯得尤為重要。一般情況而言,進行合夥的話可以採用實物出資,也可以採用技術出資還可以採用金錢出資。股權一般為百分百,三個人的話,可以採用30%,30%和40%的方式進行分配。或者採用33%,333%和34%的方式進行分配。必須要一個人作為管理者。
《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的合同為合夥合同。合夥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夥事宜,如出資、經營、利潤、風險等。合夥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夥財產共有原則、合夥人相互代理原則和無限連帶責任原則。合同中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合夥企業名稱、地點,企業經營範圍,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出資方式、金額,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入夥與退夥,爭議解決,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6)合夥事務的執行;(7)入夥與退夥;(8)爭議解決辦法;(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0)違約責任。
合夥做生意股權一般是按出資比例來分配。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35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