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對於二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案件審理期限有以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
民事案件一審審限一般3個月或者6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
法院辦理執行案件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
普通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普通程式是訴訟程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式,是訴訟程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式通則的功能。
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也就是說普通審理程式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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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如果不履行,在兩年內可以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