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動產的抵押登記機關有:
1、企業裝置、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等,工商部門,《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
2、非農用機動車,車輛管理局,《機動車登記辦法》;
3、農用機器裝置,農機站;
4、農作物和其他農業收穫物,農業局;
5、果園、樹林,林業局;
6、船舶《海商法》所指,海事局《海商法》、《船舶登記條例》;
7、漁業船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8、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民用航空法》。
【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為加強對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管理,防止重複抵押,保障抵押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以上為動產登記地點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受理房產抵押登記的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為了簡化程式,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以上地方人民 ...
房產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只有當地的房管區域性門可以辦理。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檔案: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 ...
車輛解除抵押手續不是必須需本人去,可以委託別人辦理。
具體流程如下:
1、寫授權委託書。
2、攜帶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及影印件。
3、提供以下資料:
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
《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
屬於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解除抵押的, ...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手續如下:
1、提交所需證件抵押借款人需提供的證件。
2、房產估價。據抵押物所在位置、樓層、面積、朝向等預估其大約價值。
3、簽署抵押借款合同。簽訂合同借款人和貸款人要都在場。
4、到公證處公證借款抵押合同。
5、辦理房屋抵押權證。 ...
不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就不能實現對債權的擔保,而且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存在著房產被沒收的風險,不辦理抵押登記一旦被人惡意利用,故意製造惡意訴訟後申請法院查封房產的,房產會被法院查封沒收。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 ...
二手房抵押登記的檔案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1、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2、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