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休息時間的安排是,企業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三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不定時工作制休息時間的安排是,企業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週至少休息1天。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三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法規,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特別的制度,對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適合不定時工作的,如長途運輸員。他們的時間不定時休息的,但是一般來說都是要每天八個小時,一週休息一天。
法律依據:《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1、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2、它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3、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作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
4、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