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戶口本的情況下,可以持身份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戶口遷入申請,申請審批通過後,即可辦理遷入戶口手續。分析如下:
遷移戶口辦理流程:
1、向將要遷入地的派出所提出遷入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後;
2、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無違法、違紀證明;
3、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縣)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領取《準遷證》;
4、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拿不到戶口本的情況下,可以持身份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戶口遷入申請,申請審批通過後,即可辦理遷入戶口手續。分析如下:
遷移戶口辦理流程:
1、向將要遷入地的派出所提出遷入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後;
2、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無違法、違紀證明;
3、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縣)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領取《準遷證》;
4、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1、確認戶口本確在男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戶口本為雙方共有並且共用,男方不願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因戶口本老是沒法拿到,因此可確認其已遺失,在戶籍部門補發時將戶口順便遷出。
3、遷戶口與離婚後拿不拿回東西沒有任何關係,戶口問題不應成為婚姻矛盾的延續,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辦理。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先經派出所動員說服調解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遷轉日期和原因。
離婚後,一方想遷戶,如果對方不給戶口本,可用以下方式解決:
1、當事人可以在確認戶口本確在對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戶口本為雙方共有並且共用,男方不願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
3、可以在戶口本上改為非親屬關係。若男方不提供戶口本,可以到戶籍派出所另行辦理自己的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但需要你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