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建議與父母溝通,但是婚姻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可以去戶籍管理機構開具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關於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建議與父母溝通,但是婚姻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可以去戶籍管理機構開具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關於戶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沒戶口簿不能辦身份證。若為異地辦理,可提供《居住證》代替《居民戶口簿》證明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申領居民身份證需要到居民所常居地區的公安局、公安分局、行政派出所等官方授權受理機關申請。
申請時收納工本費用20元人民幣(若是為丟失或損壞的證件申請替補證件則收納40元人民幣,可多次替補,不限數量)。
此外還需要一張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專用的數碼照片回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本原件來證明申請人的常居地址。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發身份證。
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影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