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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權如何行使

中止探望權如何行使

  中止探望權的行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中止探望權的條件是什麼

  探望權的中止的條件有: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止探望權程式有哪些

  中止探望權的程式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據此可知,一方當事人請求中止探望權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沒有作出中止探望權的裁定的情況下,享有直接監護權的一方不能限制對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中止探望的管轄是怎樣的

  探視權糾紛應該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是任意一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 ...

探望可以中止嗎能否中止探望

  對子女的探望權可以中止。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 ...

行使探望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行使探望權必須遵循的原則:   1、自動取得原則。自動取得原則即探望權不是產生於父母之間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   2、主體特定原則。主體特定原則即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3、協議優先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

父母、外祖父母能否行使探望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

探望是如何行使

  探望權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以及時間行使,沒有約定的可以申請由法院判決行使的具體方式以及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 ...

離婚後孩子的探望如何行使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 ...

離婚一方行使探望幾天

  離婚後,不撫養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權,但是,具體探望的天數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