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探望權是如何行使的

行使探望權應該遵循什麼原則

  行使探望權必須遵循的原則:

  1、自動取得原則。自動取得原則即探望權不是產生於父母之間的協議,也不需要法院判決確認。

  2、主體特定原則。主體特定原則即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父或母。

  3、協議優先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問題上,確定為“協議優先”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父母、外祖父母能否行使探望權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關於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中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無法行使監護權的,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代替自己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撫養義務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張探望權的,予以支援。

  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情況下,祖父母實際履行了對未成年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應當相應地享有相當於未成年人父母的探望權。

探望權是如何行使的

  探望權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以及時間行使,沒有約定的可以申請由法院判決行使的具體方式以及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後孩子的探望如何行使

  行使探望權,涉及到直接撫養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我國婚姻法在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的問題上,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但是, ...

離婚一方行使探望幾天

  離婚後,不撫養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權,但是,具體探望的天數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 ...

中止探望如何行使

  中止探望權的行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 ...

行使探望有什麼原則

  行使探望權的原則是以未成年子女為基準,方便探望人探望為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義務主體為隨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處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

探望起訴書怎麼寫

  探望權起訴狀的書寫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 ...

終止探望的要素有哪些內容

  終止探望權的條件:   1、子女已滿16週歲。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請探望權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實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長期刑事處罰的。   3、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曾因虐待或傷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處罰的。   4、申請探望權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違法 ...

探望包含哪些內容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