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是主債權的從債,其能否有效實現受到主債權的很大影響。主債權的消滅會影響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主債權得到完全清償後擔保債權也發生消滅。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債權是主債權的從債,其能否有效實現受到主債權的很大影響。主債權的消滅會影響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主債權得到完全清償後擔保債權也發生消滅。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18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其對應科目是債權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債權)對應科目是其他債權投資。
這兩者都是透過合同現金流量測試的,即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計算的利息的支付。這是二者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不同。
兩者的區別在於:企業管理其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不同,或者說交易目的不同。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其交易目的僅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其交易目的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這是劃分這兩類金融資產的依據。前者核算類似於以前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後者核算方式類似於以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有:
1、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物件,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對於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根據《擔保法》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