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首先應當寫明答辯人與代理人的姓名等資訊;其次,寫明本案的事實以及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寫明答辯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他注意事項等;最後,雙方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首先應當寫明答辯人與代理人的姓名等資訊;其次,寫明本案的事實以及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寫明答辯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他注意事項等;最後,雙方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二手買賣合同糾紛有兩種處理方式:
1、協商處理。所謂協商處理,就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從而對原合同中規定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和增加。當事人按照協商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協商處理,可以理解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廢掉,然後經過協商後再簽訂新的合同。協商處理二手房糾紛的優點在於,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2、起訴處理。如果二手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二手房合同糾紛,那麼,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是:
1、寫清楚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在合同中應明確寫到房屋的位置、產權歸屬、面積、結構等;
3、在合同中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雙方還要明確按國家規定繳交各自應當繳交的稅費和雜費;
4、合同中應寫明合同簽訂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5、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