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違約方”要求定金返還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要求賣房人返還定金,法院予以支援,當事人也可以創造條件,使返還定金的條件成就,但不能獲得雙倍定金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實踐中,“違約方”要求定金返還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可以要求賣房人返還定金,法院予以支援,當事人也可以創造條件,使返還定金的條件成就,但不能獲得雙倍定金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後,如果房屋最終沒有成交的,買賣雙方支付的服務費是不會退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買賣二手房時出現糾紛進行民事訴訟時往往找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但若是出現合同糾紛時就屬於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具體說明如下: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訴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對於公民之間的普通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來講,如果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應該適用一般的管轄規定,而應該適用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
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屬於不動產,因此,房屋買賣糾紛訴訟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