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後,如果是陰陽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並且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不是購房者過錯的,售房者要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後,如果是陰陽合同造成合同無效的,並且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不是購房者過錯的,售房者要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手房陰陽合同不普遍,陰陽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3、以欺詐的手段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